关于在编人员养老保险个人扣款额变更及补缴差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7浏览次数:512

各单位,各部门,广大教职员工: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自201410月开始逐步推进,学校始终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社会福利待遇出发,严格落实各项政策。

20176月,按照省人社厅、省社保局的要求,启动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数据采集录入等基础工作。10月,按照《关于全面推进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 [2017]102号)要求,我校正式申报缴纳养老保险。

我校自201410月起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养老保险预扣政策,现省社保局已按要求将个人201710月至20187月实际应缴额度结算完毕,目前我校在编教职工预扣额均低于实际缴费额,20188月起养老保险扣款将由预扣额调整为实际缴费额,同时在8月份工资中补扣201710月至20187月预扣额与实际缴费额之间的差额,201410月至20179月期间的差额待按省社保局要求结算完毕后另行结算。

新的个人养老保险扣款、新的个人职业年金扣款会在20188月工资中体现,在职职工201710月至20187月个人养老保险扣款及个人职业年金扣款差额,20181月以后退休职工在职期间的扣款差额会在学校发放部分的退休工资中按月扣除。

针对养老保险个人扣款变动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组织人事部。

  

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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